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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评聘相关规定
2010-10-15 00:00   北京市教委   (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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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聘教师职务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条件包括:思想品德条件,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条件,学历条件,履行低一级职务年限条件,身体条件。 

各系列、各类及各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均有具体规定。 

 

教师职务的评聘范围

    符合《教师职务施行条例》规定条件、有北京市户口、在北京地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国民教育的单位中在编在岗从事教育教学、教辅及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

 

教师职务认定程序

    (1)   个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2)基层单位考核并推荐;(3)公示; 

    (4)评委会评审;(5)批准并颁发证书;(6)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教师职务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分类

 

教师职务分为四类: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各类教师职务的档次由低至高划分为: 

(1)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职务:三级、二级、一级和高级教师; 

(2)中学教师职务:三级、二级、一级和高级教师; 

(3)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4)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分类及档次由低至高划分为: 

(1)科研系列职务: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2)工程系列职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3)实验系列: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4)图书资料系列: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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